第一条 为明确必需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模,,,,,凭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》,,,,,制订本划定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条 不属于《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划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清静的项目,,,,,必需招标的详细规模包括:
(一)煤炭、石油、自然气、电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;;;;;;;
(二)铁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运,,,,,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;;;;;;
(三)电信枢纽、通讯信息网络等通讯基础设施项目;;;;;;;
(四)防洪、浇灌、排涝、引(供)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;;;;;;;
(五)都会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三条 本划定自 2018 年6月6日起施行。。。。。。。